谭小周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来源:谭小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0
浏览量:3193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刑事被害人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罗某被许某故意伤害致其重伤一案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通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调查取证,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现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已充分发表意见,被害人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现根据公诉机关举出的若干证据,再次充分论证被告人许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还原了本案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并证实了被告人许某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强烈要求依法严惩此人,并提出如下请求:

    一、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应当在法定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许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巨大,朗朗乾坤,公然持刀行凶,践踏社会主义法制,任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和谐。手段残忍,情节非常恶劣,被告人实施犯罪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态度非常蛮横,全力推卸责任,没有一句道歉,没有一声问候,更没有一丝悔意,还表现出犯罪后的猖狂态度,全然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毫无悔改之意,更没有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过一分的赔偿。依法应当加重处罚。

三、不仅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当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家里父亲早年去世,家里上有年迈的老母亲体弱多病无人照顾,下有妻儿,其妻子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清,无法与人沟通,也无劳动能力,另外还有三个年幼的小孩都才几岁,被害人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全家人的希望都寄托在被害人一人身上,现在家庭情况走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态度非常蛮横,从未主动要求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全力推卸责任,拒不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故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四、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续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也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被告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被害人先后在XXXX卫生院、X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害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害人合计花费医疗费用9335.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害人住院天数为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00元。

   3、误工费:被害人从案后至伤残鉴定结论意见书作出之时误工天数是70天,误工费为7000元。

     4、营养费:XXXX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明遗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营养费为1000元。 

     5、护理费:XXXX卫生院住院及XXXX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明住院天数为22天,护理费为2200元。

     6、残疾赔偿金:被害人出具的书证XX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人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罗某右耳廓外伤致缺失属于八级伤残。因此,残疾赔偿金为32460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出具的书证户口本及XXXX堰塘坝村村委会、永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被害人上有年迈的母亲吴XX(63岁)体弱多病,妻子罗XX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清,无法与人沟通,也没有劳动能力,另外还有三个年幼的小孩:罗X6岁、罗x4岁、罗X1岁。被害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其家庭成员都依靠被害人来扶养。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3584.3元。

     8、续医费:被害人出具的书证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罗某右耳廓外伤致缺失,系重度颜面毁容,为了改善容貌及听力功能,需进行耳廓再造术等,需手术等医疗费用25000元

  9、鉴定费: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费用发票1500元。

  10、交通费:合计为5000元。

  11、精神抚慰金:4000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应该得到支持,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⑴、由于被害人除了右耳廊断裂伤外,伤后即感右耳疼痛、流血、胸腹部疼痛。经过开庭质证的,原告人所提供的XXXX人民医院的病历入院诊断为:扩张型心肌病、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脑梗塞、心律失常。入院后完善辅查,头颅CT示右侧颞叶,左侧基底节区梗塞,胸片右上肺斑点钙化灶,双肺淤血,心影增大,肠腔散在积气,肝、胆、胰、脾;双肾彩超示前列腺长大并伴钙化,心脏彩超示左室右房增大,左室肥厚,三尖瓣返流,舒张功能减低。所有这些损害后果都是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所致。这也就充分说明本被告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伤后果,因果关系十分清楚,入院后由于病情非常严重,医院随即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由于抢救及时终于挽救被害人的性命。没有全体医护人员的努力,被害人现在都不敢想象现在的情况。

     ⑵、本案中,被害人右耳廓外伤致全部缺失,XXXX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后经XX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人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罗某右耳廓外伤致缺失,其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这充分反映了被告人犯罪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有多么的严重,大家可以想象,这给被害人的精神打击是何其巨大,所受到的精神损失又岂是区区四万元能够弥补得了的!对被害人在精神上所造成极大的痛苦,在心灵上所造成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应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  

  综上,被告依法应该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208179.7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同时,许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公正处理,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律  师:谭 小 周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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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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